(2013)绍钱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相利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田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金相利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田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江。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被告:绍兴县金相利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玲娟。被告:田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金相利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田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