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揣某某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揣某某,男,1941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文盲,农民,住昌黎县,因其犯强奸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2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已死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揣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揣某某因病于2013年12月11日在家中死亡,尸体于次日被火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秋生审 判 员 魏永立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记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