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执行字第3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克峰与游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克峰;游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3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克峰,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游光忠,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王克峰与被执行人游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思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0441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王伟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