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松章与高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章,高峻峰,昌邑市道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重字第2号原告:陈松章。委托代理人:柳卫国。被告:高峻峰。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昌邑市道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章与被告高峻峰、第三人昌邑市道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赵寿跃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知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