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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松章与高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章,高峻峰,昌邑市道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重字第2号原告:陈松章。委托代理人:柳卫国。被告:高峻峰。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昌邑市道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章与被告高峻峰、第三人昌邑市道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赵寿跃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知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