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57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白某1(系原告女儿),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白某2,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丈夫),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艳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某1、被告白某2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有六个子女,老伴和一个儿子已去世,原告每月退休金2300多元。2003年,被告用原告的养老金九万元购买一套住房,原、被告在一起生活,被告也承诺给原告养老送终,并在2007年全家拟定了协议。2012年3月始,被告以其有病为借口三次将原告往外推。2013年1月,原告从被告处离开后在儿子家住了两个月,之后就和女儿一起住了。原告租房居住房租大概每月3000元,原告年岁较大,需请人护理,护理费大概每月3000元。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也不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2013年11月始,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担负医药费12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退休金证据和医药费单据18张。被告白某2辩称,原告所述都不是事实。当初被告借的原告卖房款九万元用于买房,已经还了十万元,在家庭协议上有记载。自2003年原告和被告一起生活,被告没有不养原告,是其他姐妹到家里闹,为此还报了警。被告每月退休金2400元,丈夫从单位下岗之后与人合伙开出租车,后来将车变卖,现没有工作。被告同意原告租房和请人护理,所需费用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被告应担负五分之一。被告白某2向本院提供了银行流水明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共有六个子女,其丈夫和一子已去世。原告每月退休金2385.2元,被告白某2每月退休金2465.86元。另查,原告就医,支付医疗费533.92元。现原告随女儿白某1生活,原告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和请人护理照顾的费用,被告提出同意原告租房居住和请人护理,但只能承担原告所需费用的五分之一。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反之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子女应积极协商,安排好原告生活,对于原告合理支出五个子女应平均担负。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过高,应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酌定被告给付的数额;经核算,原告医疗费533.92元,被告应担负其相应的份额,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3年11月起,被告白某2每月给付原告王某赡养费800元;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白某2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106.78元。如果被告白某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白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