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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宝玲与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玲,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王宝玲。被告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玲诉被告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