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庞光礼与梁玉强、洛阳瑞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光礼,梁玉强,洛阳瑞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1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光礼,男,汉族,1950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广西××自治区博白县××号。委托代理人:庞广昌(系庞光礼儿子),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自治区博白县××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玉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自治区××镇城郊村××马××队××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瑞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村。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庞光礼因与被申请人梁玉强、洛阳瑞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光礼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告知就变更审判长;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被申请人证明其假兽药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票据说明被申请人所销售的兽药是假药,被申请人没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行医资格,属于非法行医,理应予以查处及追究责任;一审、二审法院仅以单一的检验报告中携带病毒结论就得出猪是疫情而死,是对检验报告的误读和曲解;从一审、二审的证据来看,猪死亡存在明显的中毒和假药的毒理药物反应迹象;对于实际损失,庞光礼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死猪死因鉴定由行政部门主导,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综合庞光礼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重点审查庞光礼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是否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等情形。(一)关于本案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经查,庞光礼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上述情形。(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经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庞光礼的生猪死亡与服用梁玉强、瑞华公司销售的兽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N0.2012056《检验报告》对送检的三头猪的检验结果为:①检验项目:猪瘟病毒,检验依据:农医发(2007)12号,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验结果均为阳性;②检验项目: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检验依据:GB/T18090-2008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诊断方法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实验(RT-PCR),检验结果均为阳性。该检验结果表明,送检的猪死亡是因猪瘟及蓝耳病导致。虽然广西兽药监察所编号为83201205007号检验报告对梁玉强销售的产品板青连黄散未检出麻黄、板蓝根、大青叶、连翘、甘草的显微特征,属不合格产品,但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N0.2012056《检验报告》并没有确认送检的猪系因药物中毒导致死亡,同时,基于猪瘟和蓝耳病属于病毒性传染病且可防不可治的疫病特点,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庞光礼的生猪死亡与梁玉强、瑞华公司销售的兽药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庞光礼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三)关于原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庞光礼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由生产者举证其产品与消费者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梁玉强、瑞华公司销售的假兽药对庞光礼的生猪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只有确定导致庞光礼的生猪死亡的原因,才能判断梁玉强、瑞华公司销售的兽药与庞光礼的生猪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庞光礼认为其饲养的生猪死亡是中毒导致,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判决,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四)关于原审是否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问题。庞光礼提出二审法院未告知就变更审判长,程序违法。经查,本案二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并告知了庞光礼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庞光礼对二审合议庭成员并未申请回避,本案并不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综上,庞光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光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熊 梅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