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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贾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土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为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无前科,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甲,别名贾某乙,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无前科,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3)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因纠纷,在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庄户人家饭店用镐把将刘某某的腿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材料:1、被害人陈述;2、证人刘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5、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因他人纠纷,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庄户人家饭店用镐把将刘某某的腿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整个过程;2、证人刘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了本案发生的相关情节;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二被告人对案件发生过程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5、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上述1-5号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故本庭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其行为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给被害人以经济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凤仙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