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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翠芳与恽国新,圣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芳,恽国新,圣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549号原告刘翠芳。委托代理人何飞雄,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恽国新。被告圣靖霞。原告刘翠芳与被告恽国新、圣靖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满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飞雄,被告圣靖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恽国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起,被告恽国新称因儿子去上海上学、母亲治病、朋友儿子结婚等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借钱时承诺不久即归还,我即分三次各借给恽国新现金15000元、并多次从我在邮政储蓄银行及靖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上取钱借给被告恽国新。2013年6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恽国新认可共欠我借款150000元,并于当日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在同月底归还20000元,余款于9月1日前还清。后恽国新仅归还给我20000元,余款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圣靖霞与被告恽国新系夫妻关系,被告恽国新所欠我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有偿还义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被告圣靖霞辩称,我和恽国新是夫妻,但双方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恽国新长年不归家,我与恽国新经济上是分开的,他从来没有钱给我及儿子用,我曾于2002年及2013年初两次起诉与其离婚。2013年2月25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恽国新当庭书面承诺其经手的债务与我无关,由他一人承担,且我与原告互不相识,恽国新有没有向原告借钱我不清楚。即使恽国新确实向原告借了款也是恽国新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当要求恽国新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当在出借款项时让我在借条上作为债务人签字。我不同意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恽国新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6日、借款人署名为恽国新的借款原件1份,内容为:今借到刘翠芳人民��拾伍万整,归还日期9月1日前,6月底先还贰万元。借条的借款人署名处加盖了手指印,借条下方写有“321086197303192618”。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复印于靖江市人民法院档案室的调解笔录件1份。该调解笔录反映调解的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反映被告圣靖霞起诉要求与被告恽国新离婚,恽国新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同意圣靖霞提出的和好条件,即:自2013年起每月给付圣靖霞子女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子女的全部教育费;恽国新经手的债务由恽国新自行承担;家中房屋安置后协助做父母工作,将其中的一套过户至婚生子恽明名下。2、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内容为:我恽国新在外面所有债务与圣靖霞无关,另外圣靖霞所挣的钱与恽国新也无关,以前以后外面所发生的事总之与圣靖霞无关。3、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恽国新书写的说明1份,内容为:我恽国新的外债与圣靖霞无关,永不反悔。下方有见证人恽建军的签名。原告以之证明恽国新在外的债务与其无关。经质证,被告圣靖霞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借条恽国新的签名及借条内容无法判断是不是恽国新本人所签。原告认为被告圣靖霞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被告恽国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认借到原告150000元,并约定在同年6月底归还20000元,余款于9月1日前还清,后恽国新仅归还原告20000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领取了结婚证。近年,两被告关系不睦,被告圣靖霞曾于2013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恽国新离婚。同月25日,经本院调解夫妻和好,时被告恽国新承诺其经手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另,被告恽国新还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圣靖霞书面承诺其所有外债与圣靖霞无关。2013年8月20日,被告恽国新与被告圣靖霞又签订协议,约定其在外面所有债务与被告圣靖霞无关,圣靖霞所挣的钱与恽国新也无关,以前以后外面所发生的事均与圣靖霞无关。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恽国新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原告与被告恽国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圣靖霞应否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恽国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不举证答辩,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归还日期,其理应按时归还原告借款,因被告恽国新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恽国新归还尚欠借款1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两被告在原告出借款项前曾多次书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恽国新在外经手的债务约定属于恽国新的个人债务、由恽国新个人偿还、与被告圣靖霞无关,被告圣靖霞又当庭否认原告出借的款项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且在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前两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起诉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借给恽国新的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两被告有向原告举债的合意,故原告主张该债务为两被告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圣靖霞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恽国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翠芳借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翠芳要求被告圣靖霞与被告恽国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恽国新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恽国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户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帐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记员杨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