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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1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x公司,廖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xx,男。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与被执行人廖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