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赖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12年8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1月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份开始,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设立厦门仁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建立的“易联盟购物网”为平台,以消费返利为名,内设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加盟商、消费会员四个层级,要求参加者缴纳返利保证金以获得返利资格,并以各个层级向下发展人员的消费情况作为返利的依据,发展人员的消费越多,返利越多,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参加,从中骗取财物。2011年年底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赖某甲作为该公司易联盟购物网站的二级代理,伙同他人直接发展加盟商18人、消费会员3人,并由其所发展的加盟商发展消费会员13人,共计发展下线34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赖某甲,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案情简介、下线发展情况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赖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吴某甲、苏某甲、张某某、吴某乙、王某乙、郭某某、苏某乙、陈某甲、许某某、何某某、吴某丙、蔡某甲、吴某丁、汤某某、蔡某乙、陈某乙、卢某某、赵某某、钟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开始,厦门仁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义投资建立的“易联盟购物网”为平台,以消费返利和提成为名,设置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加盟商、消费会员四个层级,要求参加者缴纳返利保证金以获得返利资格,并以各个层级向下发展人员的消费情况作为返利的依据,发展人员的消费越多,返利越多,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参加,从中骗取财物。2011年年底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赖某甲作为该公司易联盟购物网站的二级代理,伙同他人直接发展加盟商18人、消费会员3人,并由其所发展的加盟商继续发展消费会员,共计发展下线达30人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1)罗某某证实,其在2012年3、4月左右成为厦门市仁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仁泰公司)加盟商的。2012年3、4月的一天,其一个姓赖的熟人找其加入易联盟,起初其没同意,后来我一个客户听姓赖的说过后想加入成为消费会员,但他不能直接加入,要通过加盟商才能加入,其为了留住这个顾客,就同意加入易联盟,姓赖的就把其茶店(海逸茶庄)的名字、照片和其手机号码报给他的朋友(一个姓吴的易联盟代理商),其就成了易联盟的加盟商。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和登录名叫海逸茶庄,没有登记银行卡号。姓吴的代理商有说“消费多少,500天返100%”。其名下发展了两个会员,都是姓赖的在旁边介绍和操作的,其中张某某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30元,王某乙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30元,这些钱都是交给姓赖的处理,其不清楚二人是否有收取返利。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会员的消费都是真实的。其没有向仁泰公司交纳或收取任何费用。(2)赖某乙(赖某甲的妻子)证实,其在2012年元月18日加入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是ahlsh,使用的是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是其丈夫赖某甲叫其加入的,其加入后即成为二级消费会员,只要在易联盟的加盟商处消费满100元,网站就会每天返还消费金额的0.2%,直至100%返完为止。其下的单都是空单,总共假消费金额是33万元。其每次消费都要向公司交纳消费金额的15%作为返利保证金,总的交纳保证金49500元。(3)王某甲证实,其大概在2012年1月份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是其朋友小赖(赖某甲)及他一个朋友到我们店里帮其登录易联盟购物网站注册的,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王春装饰材料,登录用户名是王某甲,其当时没有登记银行卡。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其这个加盟商下面只有以我及我老婆卢某某的名义注册了会员,其都没有进行消费,也没有交纳保证金和收取返利。(4)黄某某证实,其大概是2011年12月份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是赖某甲及他一个朋友(吴某戊)到其店里,赖某甲登录易联盟网站帮其注册的,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万家福门业,登录用户名是万家福门业,其当时没有登记银行卡。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其没有发展会员,没有以会员名义进行消费,也没有交纳返利保证金或收取返利。(5)吴某甲证实,其大概是在2012年6月份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是一个仁泰公司漳州开发区的代理商赖某甲和一个自称是仁泰公司漳州总代理的叫吴某戊的一起过来店里找其加盟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有两个,分别是好太太专卖店和漳州开发区好太太专卖店,使用的是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是×××××。其只发展了我本身一个会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下过单。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其没有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或收取返利金额。(6)苏某甲证实,其大概是在2012年5月份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是一个叫赖某甲的男子叫其申请注册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叫“佳缘门业”,使用的是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是×××××。其还没有发展会员,没有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和收取返利。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代理商提成是按他负责区域内会员消费总额的1%,如果是一级发展的二级代理,则二级代理拿他负责区域的0.6%,一级代理拿他下线区域的0.4%,加盟商的提成是他发展的会员消费总额的0.5%。(7)张某某证实,其是大概2012年4月份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叫张某某,登录名是134××××5068,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114。2012年3、4月左右的一天,其父亲去漳州开发区海逸茶庄购买茶叶,当时茶叶店老板罗某某跟他说:“加入易联盟,有返利。”其父亲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加入,其同意以我的名义加入,那老板就用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帮其加入易联盟,第二天其登录联盟网站输入银行卡号,就成为了易联盟会员。加盟商叫海逸茶庄,其所属代理商情况不清楚。其有以这个用户名向仁泰公司下单两次,每单金额都是200元,第二天有看到返利0.4元,后面就没有查看。(8)吴某乙证实,其大概是2012年3-4月份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是通过漳州开发区的一个朋友介绍,通过“易联盟购物”漳州市区代理点的吴某戊注册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和登录用户名都是漳州诚兴建材,没有使用银行卡;其还在2012年4月24日申请注册会员,用户名叫吴某乙,登录用户名是136××××××,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是×××××。其名下发展了四名会员:会员郭某某2012年3月22日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7500元,收取返利金额7525元;会员吴某丙没有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会员吴某乙(我自己)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8374.2元(共分9次),收取返利金额2852元;会员蔡某乙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8250元(共分3次),收取返利金额1958元。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会员的消费全是下空单。仁泰公司向消费满100元的会员每日返利消费金额的0.2%,返利款满100元可提现,提现扣除手续费,仁泰公司在2012年6月1日前扣除5%,6月2日起扣除20%。其作为加盟商,仁泰公司已经支付其红利804元(已返还给会员)。(9)王某乙证实,其大概2012年3、4月份成为仁泰公司会员,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叫王某乙,没有提供银行卡号。大概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其去漳州开发区海逸茶庄购买茶叶,老板罗某某说:“有个‘易联盟’,加入后购物可以返利,要不要加入?”其同意后就把手机号和身份证给了罗某某,罗某某就打电话给一个男的过来海逸茶庄当面操作,之后其就成为仁泰公司会员。加盟商当时叫海逸茶庄,其所属的代理商情况不清楚。其就下单一次,在海逸茶庄购买茶叶200元,是真实消费。其知道有返利,但我没账号,也没查过。(10)郭某某证实,其大概是2012年3月份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是郭某某,使用的中国银行卡号×××××。2012年3月份,其去漳州诚兴建材店看瓷砖,是听老板吴某乙在说加入“易联盟”可以赚钱,其就加入成为会员。其下了一次空单,消费金额是50000元,其在3月23日交给吴某乙7500元的返利保证金,后来返利7525元。加盟商有实体商铺。(11)苏某乙证实,其大概是2012年2月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2012年2月的一天,其一个叫赖某甲的熟人和另一个叫吴某戊的人到其店里(麦酷服饰)宣传,让其加入易联盟,其同意了。吴某戊就在其店的电脑上操作,其就成为了易联盟的加盟商。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叫“大赢家服装商场”和“麦酷服饰”,登录用户名分别是“大赢家服装商场”和“麦酷服饰”,没有登记银行卡号,代理商的名字叫赖某甲。我“大赢家服装商场”名下没有发展会员;“麦酷服饰”名下发展了两个会员:会员peisong于2012年4月1日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45元;会员huirong向仁泰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457.5元;其从huirong名下收取提现的返利有400元。其有两家实体商铺,都有经过工商注册。其作为加盟商,仁泰公司有打17元到其会员账户,但因未满100元所以无法提现。(12)陈某甲证实,其是2011年年底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当时其和老公陈某乙在店里,易联盟在开发区的代理商赖某甲来找其加盟易联盟,并要其介绍客户参加易联盟的消费返利活动,其同意后他帮我在电脑上安装软件并注册。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建发涂料,没有登记银行卡。后赖某甲又以其名义注册了会员,会员名叫陈羡丽,加盟商的名字是建发涂料,但是至今其没有在易联盟做任何交易,也没有发展除其以外的其他会员。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13)许某某证实,其是2011年年底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当时其看到隔壁建发涂料在办理易联盟的消费返利活动,然后开发区的代理商赖某甲过来店里找其,让其加盟易联盟,并要其介绍顾客参加易联盟的消费返利活动,其同意后他帮我在电脑上安装软件并注册,还给其一些易联盟的宣传单和海报。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人加盟商的用户名是丽顺家具,没有登记银行卡。但是至今其没有在易联盟做任何交易,也没有发展除其以外的其他会员。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14)何某某证实,经老乡赖某甲多次劝说,我其欧亚壁纸实体店的名义加盟,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登录用户名是欧雅壁纸,银行卡是其自己的农行卡,卡号×××××。其名下发展了六个会员,分别是江某某、吴某戊、张某某、赵某某、钟某某,其中吴某戊、张某某、钟某某、江某某没有消费,赵某某消费金额50065元,获消费返利1125元,实领800元,余额125元,提现手续费200元;其还在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他的名义下了600元空单,并通过财付通交了90元返利保证金,用于测试是否有返利。(15)吴某丙证实,其大概是2012年的3-4月份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是吴某丙,没有使用银行卡。其听其妹吴某乙说:“听别人说加入‘易联盟’可以购物返利,我自己有加入。”其就在2012年3-4月份在其妹店里上易联盟网,根据网上提示和其妹的指导,用其名字和其妹的手机号码自己注册成为仁泰公司会员,加盟商是漳州诚兴建材。(16)蔡某甲证实,其在2011年年底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当时开发区一个叫赖某甲的朋友过来店里找其加盟易联盟,并叫其介绍客户参加易联盟的消费返利活动,其同意后他帮其安装软件并注册,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科帝·泊美总体橱柜,没有登记银行卡。其至今没有发展会员,也没有参与交易。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17)吴某丁证实,其是在2011年年底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是peisong,没有登记银行卡。注册时其有在那家店里消费三百多元,就顺便交了二三十元作为参加消费返利活动,但其至今没有去领钱。(18)汤某某证实,其在2011年年底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当时其看到隔壁店的余某某在参与一个叫易联盟的消费返利活动,其看了宣传后就参加了。易联盟在开发区的代理商叫赖某甲,是他帮我在电脑上操作。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德高防水专卖店,没有登记银行卡。其有用其老婆的名字登记了一个会员,账户名:杨荣8,然后以该用户下空单直接拿150元给赖某甲,当做是消费1000元的15%保证金,但是到现在其都没拿到返利。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19)蔡某乙证实,其大概在2012年5月份成为仁泰公司会员,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登录用户名是蔡某乙,使用其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其之前有听朋友讲易联盟的事,后来和朋友去漳州开发区诚兴建材店看瓷砖,说话时知道该店是易联盟的加盟商,就参加了。其总共下了三次空单,总共向易联盟交纳了八千多元现金(都交给建材店老板娘吴某乙),现在收到了1900元的消费返利,余额58元还没领出来。(20)陈某乙证实,其是2011年年底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当时其和老婆陈某甲在店里,易联盟在开发区的代理商赖某甲过来找其加盟易联盟,并要其介绍客户参加易联盟的消费返利活动,陈某甲同意后他在其电脑上安装软件并注册登记。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建发涂料,没有登记银行卡。其没有在易联盟做任何交易,除其老婆外也没有发展其他会员。其有实体商铺,有经过工商注册。(21)卢某某证实,其在2012年1月份左右成为仁泰公司会员,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有“王莉莉”、“59200389”、“卢某某”等,登记的农业银行卡是×××××。因为其老公给装修过房子的那个代理商来找我们店加盟,其老公碍于面子就在他帮助下加盟了易联盟,然后其夫妻俩顺便成为店的消费会员。其加入后都没有消费。(22)赵某某证实,其大约是2012年3月份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是赵某某,唯一号是11021257,其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是×××××。其是“欧雅壁纸”的老板何某某介绍其加入的,他说加入后消费有返利。其有拿7500元给何某某,让他帮其操作,他到现在只返利700元给其。(23)钟某某证实,其大约是2012年7月份加入成为仁泰公司会员的,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名是钟某某,唯一号是11023099,当时没有注册银行卡。是其店隔壁的商店“欧雅壁纸”的何老板介绍其加入的,他说加入后消费可以返利。其没有交易过。(24)余某某证实,其大概是2012年2月份左右成为仁泰公司加盟商的。2012年2月份其看到易联盟的工作人员在隔壁的“欧雅壁纸”拍照,说只要加盟易联盟就可以免费给其做广告,有客户在其店里消费还可以返利,其就答应了,易联盟的工作人员就帮其登录易联盟网站注册。其在易联盟购物网站上申请注册加盟商的用户名是铭艺天花装饰总汇,登录用户名是余某某,其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是×××××。其没有发展会员,其这个加盟商下面就以其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会员。其在2012年4月份左右交了150元左右的返利保证金,其没有真正消费,是下空单。2、被告人赖某甲供述,2012年1月份,其老乡吴某戊带几张易联盟的宣传海报到开发区找其,说他是易联盟漳州地区的总代理,要其加入易联盟当漳州开发区的代理人,如果有人消费其就可以抽成0.6%,发展的加盟商越多赚得越多,其就把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码报给吴某戊,他回去后就用其名字帮其操作注册成为了易联盟购物网站的二级代理,其和吴某戊口头约定由其代理漳州开发区。吴某戊帮其在“易联盟购物”上注册代理商登记的用户名是赖某甲,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其基本上都是和吴某戊拿着宣传单找到漳州开发区其认识的商家,再由吴某戊对上家宣传易联盟购物网站的返利模式,吴某戊对加盟商说只要有会员加入并到他们店里消费,加盟商可以从仁泰公司获得0.5%的红利。其总共发展了18家加盟商,都在漳州开发区辖区内,分别是:百通装饰、佳缘门业、鑫海燕广告、珍馨窗帘、好太太专卖店、漳州诚兴建材、海逸茶庄、大赢家服装商场、麦酷服饰、德高防水专卖店、丽顺家具、科帝·泊美总体橱柜、建发涂料、吉家安不锈钢装饰、铭艺天花装饰总汇、欧雅壁纸、王春装饰材料、万家福门业。这些加盟商又发展了大约20人左右的消费会员。另外其还发展了3名会员:赖某乙(其老婆)、赖某某和张某某(都是其老乡)。其代理的区域内加盟商家的销售额(包括实际消费和下空单)为651893元,向仁泰公司支付的15%返利保证金共计97783.95元,仁泰公司支付给会员的返利其不清楚,仁泰公司支付给其的佣金是5287.66元。其只知道赖某乙消费的330000元都是下空单,其他消费不清楚。该网站不要求真实消费才能返利,但要先交纳返利保证金。庭审中,被告人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3、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2)数检字第77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赖某甲系漳州开发区二级代理,推荐会员数3人,推荐商家数19家,商家会员数22人,总推荐人数44人。4、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于2012年8月7日在漳州开发区芗江路珊瑚苑小区12幢201室抓获被告人赖某甲。(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赖某甲身份的基本情况及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3)厦门仁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情简介。(4)易联盟网站数据库中涉及赖某甲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赖某甲系二级代理商共发展45人,其中加盟商19人、消费会员26人,红利1900元,提成3587.66元。(5)漳州市公安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于2012年8月7日向赖某甲扣押黄色封面笔记簿一本,内有易联盟网站赖某甲账号、密码。(6)刑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江某某、张某某、赖秀红、张秋桂身份的基本情况(经何某某、赖某甲确认)。(7)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至今未发现吴某戊此人及其在漳州开发区的活动情况。(8)钟某某、苏某某、周某某证实百通装饰材料经营部系钟某某经营、鑫海燕广告系苏某某经营、吉家安假装系周某某经营,均于2012年参加赖某甲组织的易联盟返利活动。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赖某甲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赖某甲所在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赖某甲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赖某甲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赖某甲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赖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莉娜人民陪审员 苏丽珠人民陪审员 陈素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