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6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杨文霞等与北京固牢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还,北京固牢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012号原告杨文霞,女。原告陆伟国,男。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丽,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建春,男。原告王还女,女。被告北京固牢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521室,注册号110114003402388。法定代表人王长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还女与被告北京固牢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牢特公司)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盈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霞、陆伟国的委托代理人林丽、杨军,被告固牢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建春、王还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霞、陆伟国诉称,杨文霞是陆军的妻子,陆伟国是陆军的儿子,陆建春、王还女是陆军的父母。陆军原是固牢特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3日在工作期间因车祸去世。2012年6月1日,固牢特公司与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怀女签订《协议书》,承诺分两次支付四人补偿金110万元。协议签订后,固牢特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6日给杨文霞账号内汇款共计40万元。后,固牢特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又陆续给杨文霞账户汇款共计42万元。2012年9月14日,陆建春、王还女依据杨文霞与二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书》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文霞支付110万元中二人应得的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江苏省兴化市法院判令杨文霞给付陆建春、王还女13万元,并待文书生效后自杨文霞账号内扣划了该笔款项。现固牢特公司尚有20.4183万元补偿款未付给我们,经我们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固牢特公司支付我们补偿金20.418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固牢特公司负担。被告固牢特公司辩称,杨文霞、陆伟国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我们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着付款义务,第一笔款项已支付完毕,第二笔款项按照约定保险理赔尚未完毕,不具备履行条件,因为其中包括工商保险基金,是按月划款的,且第二笔款中包括的工伤保险基金需要王还女和陆建春每年填写申请表后社保局才予以发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固牢特公司(甲方)与杨文霞、陆建春、王还女(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伤亡人陆军因公外出发生意外死亡,甲方与伤亡人家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三、......甲方同意分两次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整,此费用包括如下内容:(1、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补偿及相关保险理赔。2、伤亡人家属在此期间来京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费用。3、甲方已为乙方垫付的住宿费、生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75817元。)四、上述补偿分两笔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4.1第一笔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乙方30万元;4.2第二笔所有相关保险理赔完毕,并打入甲方账号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补偿金额。对于任何相关保险需要直接打入乙方账号的款项,甲方相应将该款项从此次付款中扣除,并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笔金额。因此,剩余金额为:总额110万减去第一笔支付的30万元减去甲方已为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减去相关保险直接打入乙方账户的金额。六、......如因乙方不配合导致甲方延期或无法获得保险,甲方有权要求延期支付。如因乙方不配合导致甲方无法顺利获得保险,甲方有权利在第二笔支付中扣除相应金额。如甲方已获得相关保险,需按本协议条款内容全额支付乙方。双方协定,以乙方提供甲方办理所有相关保险理赔文件材料之日算起,甲方需在4个月内完成保险申请及核发等事宜。协议签订后,固牢特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6日给杨文霞账号内汇款共计40万元。后,固牢特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又陆续给杨文霞账户汇款,共计42万元,尚有204183元未付。另,陆建春、王还女、杨文霞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三、按陆军身前公司与陆建春、王还女、杨文霞协议赡养,其父得人民币十万元整,其母得人民币十万元整,其妻得人民币十万元整,余捌拾万元由其子陆伟国继承。后,因杨文霞拒不依协议支付王还女、陆建春相应款项,二人将杨文霞诉至江苏省兴化市法院,(2012)泰兴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杨文霞给付陆建春、王还女人民币合计13万元。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庭审中,固牢特公司主张王还女尚未配合填写2013年资格认证表,杨文霞表示可以联系王还女配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赡养协议书、对账单、网上银行专用凭证、核准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固牢特公司与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还女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固牢特公司已按双方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及已收到的保险赔偿金,就剩余款项现是否应当支付,首先,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所有相关保险理赔完毕并打入固牢特公司账号后5日内,因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按月发放,故固牢特公司要求收到款项后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其次,固牢特公司享有因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还女未配合办理相应手续造成无法获得赔偿时扣除相应金额的权利。故剩余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还女要求固牢特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文霞、杨文霞、陆伟国、陆建春、王还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一元,由原告杨文霞、陆伟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六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盈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