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申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