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太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滨太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尚某,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杭某,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尚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传杰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其与杭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9年12月4日生女儿杭某某,199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虽结婚多年,但杭某长期对家庭不管不顾,没有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婚后不久,杭某即沾染赌博恶习,虽因此被公安机关处罚,但仍执迷不悟,仍然不断参与赌博并因此在外到处欠债,被人告上法庭,其也不断为杭某偿还债务。另外,杭某还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并从原来的社区戒毒发展到被强制隔离戒毒。此外,杭某长期有家不回,在外与他人同居,因没有工作无钱花销,还经常对其无端辱骂威胁,并向其要钱与其他女人消费。近日,其还发现杭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多达五万余元。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婚姻,只能给其带来更多、更大的伤害。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杭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某与被告杭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9年12月4日生女儿杭某某,199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后杭某逐渐染上赌博、吸毒恶习。杭某曾因赌博于2000年8月10日被原锡山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11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3年10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三年。杭某长期无业且不在家里居住,并在外欠有债务,尚某曾为杭某归还过部分债务。因杭某沾染赌博、吸毒恶习,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尚某遂于2013年11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不成。庭审中,尚某申请女儿杭某某出庭作证。杭某某在庭上陈述:自其有记忆以来杭某经常不回家,都是住在外面。而且家中的事情都不管,杭某的父母杭某也不照顾,都是其与其母亲以及两个姑姑在照顾。关于赌博,以前都是小赌,2008年开始进行大赌,而且还欠了高利贷,钱还是其母亲及奶奶去还的。高利贷都是赌博输掉的。吸毒大概是2010年之后,是派出所上门了解情况其才知道的。杭某在前段时间还被强行戒毒。杭某没钱用了,还问其爷爷奶奶、妈妈、姑姑要。杭某被强行戒毒之后,杭某的信用卡账单就寄到家里了,当时账单上显示本月应还七千多元。因为杭某被强制戒毒要两年,所以其与尚某想帮杭某先还掉,但是后来还了之后到银行去问,银行说还欠五万多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锡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居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0)锡滨执字第0430号《民事裁定书》、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尚某与被告杭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杭某在外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且经教育不知悔改。另外在对待家庭方面,其长期不工作亦不回家,对家庭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杭某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尚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尚某与被告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双方各半承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夏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