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梁凌云、潘爱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凌云,潘爱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凌云,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怀孕未能收押),1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爱云,女,1970年6月1日出生。因盗窃于2007年11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6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义马市千禧百货斜对面布同女装专卖店,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盗走红色布同牌女式棉上衣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棉上衣价值590元。案发后,被盗棉上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洛阳市南昌路丹尼斯百货,趁店员不备,从卡帕专卖店盗走卡帕牌男式夹克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夹克价值430元。3、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凌云到三门峡市豫州商场附近,趁被害人薛x不备,从其经营的灰姑娘服装店盗走黑色长款女式毛衫二件。4、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洛阳市王府井百货,趁店员不备,从moda女装专卖店盗走黄色女式长袖T恤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T恤价值249元。案发后,被盗T恤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大张百货艾格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浅咖啡色女式上衣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衣价值260元。案发后,被盗上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义马市千禧百货,趁被害人李x不备,从红凯贝尔女装店盗走橘红色女式上衣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衣价值480元。案发后,被盗上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义马市卖衣服的小街,从一商店内盗走黑色风丽韵牌女式短裙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短裙价值110元。8、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华康商贸城二楼,趁被害人樊x不备,从E空间女装专卖店盗走香槟色E-空间牌女式棉上衣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棉上衣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棉上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9、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大张百货,从波司登羽绒服专卖店盗窃黑色波司登牌羽绒服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600元。案发后,被盗羽绒服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0、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百货楼斜对面阿曼施女装店,盗走女士羽绒服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680元。案发后,被盗羽绒服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1、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大张百货,从才子男装专卖店盗走才子牌男裤三条。后又到三门峡市百货楼后的纺织品商场,从冰洁羽绒服专卖店盗走七只羊牌男式棉裤一条。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条男裤共价值690元,被盗棉裤价值240元。案发后,被盗一条男裤、棉裤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2、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大张百货,从播牌女装专卖店盗走播牌女士毛衫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毛衫价值380元。13、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百货楼后一牛仔裤店,盗走两条dongjingjie牌男式牛仔裤。后又到三门峡市百货楼后的纺织品商场二楼,从蒙雪人专卖店盗走蒙雪人牌女式棉裤一条。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条牛仔裤价值260元。被盗棉裤价值80元。案发后,被盗棉裤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4、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潘爱云、梁凌云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大张百货,从艾莱依羽绒服专卖店盗走驼色艾莱依羽绒服一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680元。案发后,被盗羽绒服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的亲属代为向阿曼施女装店业主杨x各赔偿1000元,杨x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当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某、马某某、薛x、李某某、郭某某、李x、樊x、李某某、杨x、曲某某、左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由被告人梁凌云处提取的账本;物证男式牛仔裤二条、女式短裙一件、男式夹克一件;杨x的收条及谅解书;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还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潘爱云因盗窃被治安处罚证明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梁凌云盗窃作案14起,被告人潘爱云盗窃作案13起,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凌云、潘爱云经预谋后结伙实施盗窃,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亦反映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从严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涉案被盗物品大部分已经追回,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凌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潘爱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凌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爱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