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于建华与刘吉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华,刘吉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于建华,女,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邱德兴,肥城石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吉彦,男,汉族,肥城市。原告于建华与被告刘吉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因案外特殊原因,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郝 鹏人民陪审员 孙本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