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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于建华与刘吉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华,刘吉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于建华,女,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邱德兴,肥城石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吉彦,男,汉族,肥城市。原告于建华与被告刘吉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因案外特殊原因,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郝 鹏人民陪审员  孙本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