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志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曹某甲,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乙,女,25岁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