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