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