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崔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波,陕西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崔江波,陕西铜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崔江波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波借款70000元,2013年11月6日给付10000元;2013年11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4年元月25日给付40000元;2014年4月30日给付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到期还款义务共20000元,即:2013年11月6日给付10000元和2013年11月30日给付10000元,共计20000元,本案受理费775元、执行费200元,以上合计20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崔江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975元(含执行费),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该案再无其他争执,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11月6日给付10000元;2013年11月30日给付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