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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民二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二初字第01455号原告:宋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