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二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二初字第01455号原告:宋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