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何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赵小朋、陕西鑫跃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赵某某;陕西鑫跃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女,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和,为家庭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我寻找,杳无音讯,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己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愿负担。被告吕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8日在麟游县原崔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1年1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晨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3月2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亦无共同债务。印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原、被告及孩子户口簿复印件,麟游县崔木镇杨家沟村委会的证明。主要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婚姻关系形成的时间、夫妻关系现状、生育孩子情况、被告外出时间及至今下落不明等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依法登记,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且生育了孩子,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外出长期不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己负担之请求,根据现实情况,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何晨阳由原告何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三、被告吕某某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剌世民审判员 赵乖秀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