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铁民初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977号原告武某,农民。被���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