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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铁民初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977号原告武某,农民。被���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