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保军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州刑初字第005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保军,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被告人任保军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被害人赵国太被田龙飞骗至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南站后一居民楼出租房的传销窝点。期间,被告人任保军伙同他人对赵国太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禁止赵国太外出,并安排他人与赵国太一起去“听课”。2013年9月28日上午,赵国太趁“听课”之机逃脱该传销窝点并报警。民警随后将该传销窝点查获并将被告人任保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田龙飞证言、被害人赵国太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保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保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晋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晓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