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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刑初字第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刑初字第058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1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3)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9月28日23时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豪仕登酒店南侧停车位处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上的闽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某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100ml。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发破案经过和查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