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民初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林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2)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某欠申请执行人潘某钢材货款人民币41660元,定于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2)铁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廖江兵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振杰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