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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冯信与冯秀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信,冯秀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冯信,男,194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守江,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东村二区20号。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秀亭,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信诉被告冯秀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信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秀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信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