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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金爱香与黄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爱香;黄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金爱香,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永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香与被告黄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永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爱香撤回对被告黄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