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诚顺与被执行人殷建尧、李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诚顺,殷建尧,李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阳诚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殷建尧,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李智玲,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阳诚顺与被执行人殷建尧、李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均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殷建尧、李智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莹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