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丽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吴秀珠、叶丽荣与朱振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秀珠,叶丽荣,朱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秀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丽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振云。再审申请人吴秀珠、叶丽荣与被申请人朱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商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秀珠、叶丽荣申请再审理由:一、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均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250000元钱交付给申请人,事实至今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过被申请人的分文借款,一、二审判决认定250000元交付给申请人系错误;二、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认识,一、二审未到庭,其儿子王毅也是事后法庭对他作笔录,王毅也未到庭公开接受质询,二审法院将该证据作为证据使用,也是错判的原因之一;二审法院所谓五点观点作为判决依据也是铸成错判的关键所在,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出具借条,欠被申请人朱振云2500**元钱,申请人称未收该款项,但申请人没有提供向被申请人讨要该借条的证据,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该事实,更在一审法院通知其应诉、开庭时,拒绝应诉及出庭,放弃自己权利,一、二审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申请人实施的行为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250000元欠款,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再审,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吴秀珠、叶丽荣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秀珠、叶丽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江少玲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