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陈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甘坝子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陈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甘坝子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95号原告: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李容,女,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明容,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甘坝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负责人:周红兵,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陈明容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村甘坝子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