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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义民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玉英与被执行人王慕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义民执字���0053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42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4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且经本院审查准许撤回,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执字第005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远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