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义民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玉英与被执行人王慕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义民执字���0053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42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4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且经本院审查准许撤回,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执字第005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远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