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旧县镇李家坳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雷某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菩堤乡咀头行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雷某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