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任菊侠诉闫召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女被告***,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