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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玉玲与周建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玲,周建高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636号原告:郑玉玲。委托代理人:卞巍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高。本院受理原告郑玉玲诉被告周建高股权转让一案后,原告郑玉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玉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