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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诉黄兴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黄兴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兴宝,男,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胡某,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