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州通邦车辆部件厂与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通邦车辆部件厂,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常州通邦车辆部件厂。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通邦车辆部件厂诉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钱华平所有的苏D×××××号、苏D×××××号车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