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黄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张X,女。法定代理人陈XX,女。委托代理人李友军,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等。被告黄XX,女。原告张X与被告黄XX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妹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原告之父张某系安化县江南镇肉食站职工,于2013年8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安化县社会劳动保险所一次性支付50844.74元养老金给原告之父,但是被告将该笔养老金领走,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依法分割原告之父养老金50844.7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张某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之父张某已死亡;4、安化县社保所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张某养老金确认为被告领取;安化县江南镇牲猪定点屠宰厂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张某系该厂职工,其养老金系张某前妻陈XX所交,资金来源不明;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张X系张某独生女。被告黄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被告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1、2、3、4、5、6号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规则的“三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认定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张X之父张某系安化县江南镇肉食站职工,现无配偶,张某与原告之母陈XX生育一女张X,即本案的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安化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将张某养老金50844.74元,汇到黄XX账号8705125000168048011上。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本院所查明事实,张某现无配偶,有其女儿张X、母亲黄XX都是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养老金属于遗产,本院查明张某养老金50844.74元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应各自继承25422.37元。被告黄XX多得遗产份额25422.37元应支付另一继承人张X。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起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X继承其父张某遗产25422.37元,被告黄XX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黄XX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妹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