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盛斌诉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吴神青、曹冬梅、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斌,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吴神青,曹冬梅,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许先平,严梅秀,江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盛斌,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孙璞,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吴神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吴神青,男,汉族,住安庆市晶海花园。被告:曹冬梅,女,汉族,住安庆市晶海花园。被告: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南路。法定代表人:许先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先平,男,汉族,住安庆市湖心南路。被告:严梅秀,女,汉族,住安庆市湖心南路。被告:江振宇,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钱德培,男,回族,住安庆市盛唐山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斌诉被告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吴神青、曹冬梅、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许先平、严梅秀、江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即3680元),由原告盛斌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潘 小 红人民陪审员 汪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