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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唐妙生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唐妙生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知初字第2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唐妙生。委托代理人:唐伟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唐妙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唐妙生的委托代理人唐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的著作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授予原告以自己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唐妙生未经原告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完整收录原告管理的歌曲作品《桂林美》等9首歌曲供公众点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合理费用19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唐妙生辩称,我们的歌曲是杭州软件公司下载的,目前KTV市场竞争激烈,希望原告考虑下我们的状况降低赔偿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正版VCD光盘《最炫民族风》及光盘封面各一份,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版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2012年2月13日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告对涉案作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2013年9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浙杭东证字第18337号公证书一份并附现场录制的光盘和取得的消费发票,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擅自播放涉案作品《桂林美》、《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9首歌曲,构成侵权。被告唐妙生质证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陈述,本院评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最炫民族风》专辑,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专辑封面上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的信息,推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证据2内容的复印件盖有原告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的签章,又经公证人员证明与原件一致,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3有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签章,真实客观,并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最炫民族风》专辑的外包装盒标注: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出品人:陈仁泰,监作:陈仁泰;专辑的光碟上亦标注: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包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等13首歌曲。2008年7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原告:1、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续存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3、原告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管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授权的权利(但需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为有效管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授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授权的音乐作品为《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等13首歌曲。2013年8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婷与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蓝天市心广场的金柜量畈(贩)式KTV(旗舰店),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681号歌房,在该房内的点歌系统上,前后点播了《桂林美》、《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9首歌曲,所放映的内容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版的专辑内容一致,点播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摄像设备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黄婷取得由该店出具的00105242号收据一份。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将保全所摄的音像视频资料文件刻录成光盘,并出具了(2013)浙杭东证字第18337号公证书。本院认为,本案涉及音乐作品《桂林美》、《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凝聚了歌手、导演、摄影师等创造性劳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基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对被授权的特定歌曲享有放映权以及在行使放映权范围内起诉的权利。且根据原告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的规定,在被告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至今拥有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唐妙生未经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及原告许可,将上述9首音乐作品存储在其经营的KTV歌曲点播机上并营利性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原告请求被告唐妙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因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的获利情况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被告经营规模、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妙生立即停止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桂林美》、《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9首音乐作品的侵害。二、被告唐妙生赔偿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2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被告唐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21元,被告唐妙生负担154元。被告唐妙生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审判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