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袁卫杰与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杰,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028号原告袁卫杰,女,1995年9月6日出生。被告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15号1层59。法定代表人张俭。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卫杰与被告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卫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卫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卫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