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范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武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川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樊某某伙同马某甲(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王甲(在逃)、梁某某(在逃)、郝某某(在逃)、王乙(在逃)、兰某某(在逃)窜到武川县可镇兴盛社区养狐厂盗窃铁架子一个,价值120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某同王甲(在逃)、梁某某(在逃)、郝某某(在逃)、王乙(在逃)窜到武川县可镇兴盛社区在建二楼院内盗窃铁管,价值100元。2013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樊某某伙同马某甲(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兰某某(在逃)、王甲(在逃)、梁某某(在逃)、郝某某(在逃)窜到武川县可镇兴盛社区第五小学附近一存放音响等物的库房,将库房后窗玻璃打烂,爬窗入室盗窃两个对讲机、一个暴闪(彩灯)和高脚杯,上述物品已被追回。2013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樊某某伙同马某甲(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兰某某(在逃)、孙某某(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窜到武川县可镇兴盛社区第五小学附近一存放音响等物的库房,将库房后窗玻璃打烂,爬窗入室盗窃二个音响、一个电脑显示屏、三个话筒、三个监控头、三个带线插座、一个暖壶,上述物品也已被追回。以上被盗窃物品经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武发改价鉴字(2013)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估价为人民币19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指供的报案材料、被告人樊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孙某某、马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秦某某、马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19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涉案犯罪财产金额较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叁仟捌佰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建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