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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民初字第05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梁安秀,詹忠良与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安秀,詹忠良,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5458号原告梁安秀。原告詹忠良。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安秀、詹忠良与被告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安秀和詹忠良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安秀和詹忠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安秀和詹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梁安秀和詹忠良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龙 锋审 判 员  郑向东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