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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朱丽华,朱利平与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华,朱利平,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朱丽华,女,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朱利平,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福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业主王松才,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海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华、朱利平与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丽华、朱利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丽华、朱利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华、朱利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