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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口卢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方永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口卢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华侨新村别墅区F-6-2号。法定代表人陈亚琼。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港路11号。法定代表人官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口卢金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3711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417元,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