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芙刑初字第584号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58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生华,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身份证号码:522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黄平县浪洞乡花院村余家沟组。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2011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生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周生华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东侧湘运新村小区寻找盗窃目标。周生华发现小区7栋4门202房的房门没有关,遂进入该房间盗窃。周生华用手机照明,进入房间卧室发现衣柜上有一个红色达芙妮牌挎包时,被害人王树家突然醒来发现有人盗窃,遂呼救。周生华抓着挎包向外逃跑,王树家随后追赶。逃跑途中,周生华将盗得的挎包扔在楼道地板上,并在逃至马王堆中路“人人乐超市”前坪时被王树家抓获。经清点,被盗挎包内装有一个白色啄木鸟牌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67元及身份证一张。物品经核实后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生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害人王树家、周聪的陈述,被告人周生华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被告人周生华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生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木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