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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计承军、计凤云等与王传辉、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计承军,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计凤云,女,200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计俊豪,男,201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永好,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张国凤,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传辉,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承军、计凤云、计俊豪、谢永好、张国凤与被告王传辉、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计承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车牌号为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计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