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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邓永玖与廖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重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玖,廖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重字第7号原告邓永玖,男,汉族,四川省人。被告廖灵,男,汉族,四川省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萱花路210号。负责人邓辉,该公司经理。原告邓永玖诉被告廖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2)红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审中,原告邓永玖以本案纠纷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永玖要求撤回对被告廖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玖撤回对被告廖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永玖承担。审 判 长  张兴成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