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林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胡长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楹,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诉被告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1元,减半收取9490.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