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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赵振浩与X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浩,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03-2号申请执行人赵振浩,男。被执行人XX飞,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振浩剩余医疗费109020.92元的80%计87216.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0元。本案执行费为120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87216.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