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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当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40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于当都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自己,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于晨鸣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否认原告所诉事实,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日生有一子于某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打闹,故原告于2013年11月28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